香港交易所(港交所)于2023年6月发出关于《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上市规则>修订》的谘询总结。关键变化之一是强制规定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该规定将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
要求上市公司以电子方式向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
港交所将规定,上市发行人须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及其宪章文件容许的范围内,以电子方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上市发行人可透过以下方式实践:
- 以电子方式向持有人发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文件,或
- 在其网站及香港交易所网站提供公司通讯文件,以满足该等要求。
上市发行人只需应证券持有人的要求以印刷本形式向该持有人寄发公司通讯文件。并需要在其网站上披露持有人提出该等印刷要求的相关安排。若上市发行人拟就发布公司通讯文件实施任何新安排,例如改变发布模式或更改同意机制,则应以印刷本或电子方式个别向其证券持有人发出一次性通知。该通知应在实施前告知他们新的安排,并征集他们的电子邮件地址。
关于上市公司向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的默示同意规定
港交所将取消《上市规则》现时有关上市发行人在同意制度下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文件所须作出的安排的规定。则上市发行人可在其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凭借默示同意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在开曼群岛、百慕达或中国,通常允许(或无特别限制)默示同意。
然而,根据现行香港法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必须获得对电子通讯的明确同意或视为同意,且他们应在未获得该等明确同意或视为同意的情况下以印刷本形式发布公司通讯。港交所将与有关各方合作,考虑香港注册成立上市发行人就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默示同意事宜。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若上市发行人已获提供有效的电子联络方式及需要向证券持有人获取其行使其权利或进行选举,上市发行人须以电子形式个别向证券持有人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为满足《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发行人不能仅在其网站及港交所网站发布可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如上市发行人并无证券持有人的有效电子联系方式,则须以印刷本形式向该证券持有人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文件(其中必须要求证券持有人提供电子联系方式,以便日后以电子方式发布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过渡安排
上市发行人只有在其宪章文件载有限制其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任何条文时,才须修订其宪章文件。修改其宪章文件的时间将是:
- 对于适用法律及法规并无禁止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发行人,须于2023年12月31日后首次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修订其宪章文件;和
- 对于因适用法律法规的限制而无法遵守上述新要求的发行人,则须在适用法律法规删除相关限制之日后首次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其宪章文件作出修改。
在2023年12月31日新《上市规则》生效前,我们建议上市发行人:
- 审查其章程文件,确保其不限制遵守公司信息电子传播的新要求;和
- 采取适当行动,以遵守上述关于公司通讯发布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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