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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制度的管理

作者:Tricor Group | 2018年3月16日
由2018年3月1日(「生效日期」)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申请牌照,才可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并须遵守相关的法定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

有关的条文载于《2018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该条例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经修订的《打击洗钱条例》将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涵盖范围扩大至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包括律师、专业会计师、地产代理及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以上人士若从事相关经营领域或交易,例如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便须申请牌照。

卓佳集团公司将于2018年3月1日起被视作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并须向新及现有客户实施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及备存纪录规定。

卓佳亦提供服务,协助其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申请牌照。

本通讯载列新发牌制度的主要规定和对执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