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同的商业理由,外国公司(包括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其他“零或低公司所得税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可参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公司条例》)第16部分的规定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而不在香港成立新附属公司。
我司最近收到了有关注册为注册非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的各种询问,并会在此通讯分享相关法规要求。
基于不同的商业理由,外国公司(包括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其他“零或低公司所得税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可参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公司条例》)第16部分的规定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而不在香港成立新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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