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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規則》有關除牌架構的修訂

Written by Tricor Group | 2018年7月26日

敬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的卓佳客戶因應個別情況留意以下事項。

由2018年8月1日(「生效日期」)起,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將採取更嚴厲的除牌政策及實施相關的《上市規則》修訂(「規則修訂」)。

有關規則修訂旨在使不再符合香港交易所的持續上市準則的發行人可有效率地除牌,以及讓市場了解除牌程序,從而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證券市場的質素及信譽。

經修訂後的《主板上市規則》及《GEM上市規則》的除牌程序將大致相同。若長時間停牌的發行人在補救期(「規定補救期」或「特定補救期」,如以下所述)屆滿時仍未能補救導致其停牌的問題並重新遵守相關的《上市規則》,香港交易所將可以取消其上市地位。該補救期的最後期限是指解決問題並復牌的期限,而非現時《上市規則》所指的遞交復牌建議的期限。

有關規則修訂載列於香港交易所在2018年5月25日就市場人士對其「除牌及《上市規則》其他修訂」的諮詢文件的回應意見而刊發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內。香港交易所於同日亦刊發了一份新指引信「有關長時間停牌及除牌的指引」(GL95-18),就經修訂的除牌相關規定的運作,以及就若干停牌個案提供特定指引。於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發行人將可獲過渡安排。